黑龍江省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向住建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報告質量監理情況制度(試行)
發布時間:2017-08-28 閱讀量:3801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監理單位切實履行質量監理責任,提升監理工作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地)、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權限具體負責受理監理單位報告質量監理情況,并及時公布受理報告的人員和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應當包括手機微信、電子信箱、通信地址三種。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時限和內容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有關事項。
第三條 省住建廳確定的哈爾濱市、佳木斯市、鶴崗市、黑河市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行政區域內監理單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理工作,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質量監理工作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理單位應當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有關情況后即時上報(報送格式詳見附件1):
一、監理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下發停工通知單、通報建設單位后,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繼續施工的;
二、工程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第五條 質量監理工作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期間每周星期二,將距離報告日時間節點最近的一次情況定時上報(報送格式詳見附件2):
一、施工單位已經進場鋼筋、水泥等材料情況;
二、施工單位制作完成標準條件養護混凝土試塊情況;
三、分部工程開始進行驗收情況;
四、監理單位對已完工混凝土墻、柱、砌筑墻體等進行軸線、平整度、垂直度等有關質量方面情況進行實測實量檢查情況。
上述定時上報監理情況遇有上一時間節點已經上報完成的不重復報送。
第六條 監理單位每月月末應當將當月已經上報情況按照所監理工程分別匯總,形成書面材料并加蓋公章后上報監理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格式詳見附件3)。
第七條 本制度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上報工作由監理單位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監理工程師負責。
第八條 監理單位上報質量監理情況可以采用郵寄信件、手機微信、網絡郵件等方式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上報人員應當回復微信(郵件)確認。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上報后,受理上報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做好上報情況的處理工作:
(一)對于即時上報施工現場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或施工單位拒不整改質量隱患問題繼續施工的,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核實處理,確保工程質量。
(二)對于定時上報情況,應當根據監管工作實際,認真分析具體情況,適時跟進檢查,發現存在質量方面問題的及時督促責任單位整改,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三)對于匯總上報情況,可以作為驗證定時上報情況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材料存檔保管。
第十條 監理單位按照本制度規定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上報質量監理工作情況,不免除監理單位和有關監理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應當承擔和履行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要求建立本單位工程質量監理情況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程序、步驟、工作要求。
監理單位應根據本制度有關規定,檢查、指導所屬工程項目監理部認真落實監理報告制度的各項工作要求。工程項目監理部在監理細則中應當明確有關上報監理工作情況的具體實施步驟、措施;在監理日記中應當記錄每周二定時上報內容、上報人員、受理上報人員。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理單位報告質量監理情況有關統計、分析、處理制度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對監理單位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本制度有關規定督促監理單位全面落實質量監理工作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受理、處理監理單位上報質量監理工作情況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省住建主管部門應定期總結全省監理單位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上報質量監理工作情況,并根據總結情況定期對有關監理單位通報表揚或批評。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未按照本制度規定時限或內容上報有關工程項目監理情況的、或上報有關監理情況存在虛假情形的,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監理單位整改:
(一)約談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上報省住建主管部門,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對監理單位記不良行為記錄并按照規定上報省住建廳“黑龍江省建筑一體化平臺”曝光。
第十五條 試點城市住建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在行政區域內縣(市、區)全面或分批次落實本制度。
第十六條 試點城市住建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規定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試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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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安徽工程建設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