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6-15 閱讀量:2851
合建【2015】33號
各有關單位:
《合肥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暫行規定》已經我委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3月30日
合肥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促進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規范化、常態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合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合肥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城的建成區從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建設、誰負責,誰主(監)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指導和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市場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其承擔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必須認真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健全管理組織機構,明確揚塵防治負責人,在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編制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牽頭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招標文件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經費、措施,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建設單位應定期組織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評價并做好詳實的檢查記錄。
建設單位負責協調與環保、公安、交通、城管等相關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關系;針對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的公眾反映和投訴,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實,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告知反映人或投訴人。
第五條 施工單位依照本規定和合同約定,具體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揚塵防治工作負總責。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計劃,完善揚塵防治組織機構,確保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合理使用,切實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對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情況開展檢查并做好詳實記錄。
第六條 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監理責任,具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防治費用使用、防治工作責任落實等情況。對施工現場防塵措施落實不力的應及時制止;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項目監督機構報告。監理單位應編制揚塵防治監理計劃及細則,日常監理工作中,對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應如實記錄。
第七條 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健全完善網格化管理制度,加強與街道社區的溝通聯動,借助街道社區網格化管理的優勢,做好監管工作。
各級建筑市場、建設監察機構要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把揚塵治理作為必查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實行經費預付管理制度。
根據“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的原則,建設單位應將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并在開工前一次性支付給施工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支付方式按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與各施工階段中標人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并在辦理合同備案及報監手續時出具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已足額支付的憑證。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市場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揚塵防制措施和專項經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計價標準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同期標準。
未將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并足額支付的,不得開工。
第九條 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現場圍擋高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要求,圍擋應連續、密閉、堅固、穩定、整潔、美觀。圍擋必須使用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嚴禁使用各類砌筑墻體圍擋。
2.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道路、作業區、加工場、生活區、辦公區等地面必須進行硬化;非作業面裸露的場地必須綠化或嚴密覆蓋;閑置3個月以上的土地應臨時綠化。
3.施工現場主出入口處應設置車輛自動沖洗設施及排水溝槽、沉淀池等設施且能夠有效使用;機動車輛(運輸車輛)必須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施工現場)。
4.施工現場污水必須有組織排放,設置沉淀池,污水應盡可能循環使用,少數不能循環使用的應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泥漿、污水未經沉淀嚴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內,泥漿不得外漏。
5.施工機具、建筑材料應堆放有序,標識清晰;易產生揚塵的散體建筑材料必須密閉存放,場內運輸不得產生揚塵;切割作業等應采取防塵措施。
6.施工現場內未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渣土,必須集中堆放,并采取圍擋、嚴密遮蓋等防塵措施。
7.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建筑垃圾等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放在工地設置的臨時密閉堆場存放;樓層內建筑垃圾必須采用封閉式管道、容器或袋裝清運,嚴禁凌空拋灑。
8.施工作業環境要整潔干凈,應設置灑水或霧化降塵設施,安排專人定時灑水降塵,灑水頻次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積灰,大風天氣不應有可見的揚塵浮灰;嚴禁現場焚燒瀝青、塑料、油氈、橡膠、垃圾等各類物品。
9. 啟動Ⅲ級(黃色)或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轉運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10.房屋建筑腳手架應當采取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圍護高度應超出操作層1.8 米,并保持嚴密整潔。
11.建設工程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12.工地各出入口及場地內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場所均應安裝攝像監控設備,不得避開監控運輸渣土、建筑垃圾及其他物料,監控記錄應連續存儲15天以上。
13.施工現場要設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布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監督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或遇有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按上級要求啟動建設工程揚塵污染臨時管控措施,臨時管控時段及具體措施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十一條 對違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根據《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合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一律停工整改;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總監、項目經理)分別記不良記錄一次,列為C類工地,重點監管;整改完成后,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組織自查,經監督機構組織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凡不按要求暫停施工整改,或同一項目一年內兩次因揚塵污染被責令全面暫停施工整改的,責令該項目全部暫停施工,期限不少于3天,對該項目掛黃牌警告,記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及其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嚴重不良行為記錄一次,扣信用分2分,對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安全專職人員一律按照規定進行專題誡勉教育學習,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按照監督范圍給予通報批評。同時,依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2.凡因揚塵污染被市級及以上檢查通報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工程項目,責令該項目全部暫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得少于5天,對該項目掛紅牌警告,對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專職人員一律按照規定進行專題誡勉教育學習,取消全年各類評先評優資格,并依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給予處罰。責任單位為本地企業的,一律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對其安全生產許可條件進行重新審查,暫扣期間,不得在我市承攬新的項目,暫不受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外地企業的,一律清出合肥市場,1年內不得在我市承攬新的項目。
3.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實施違規抄告制度,對違規項目,將建設、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抄告市環境保護、房地產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部門,將建設單位列為黑名單,限制其市場行為;將施工、監理單位列為黑名單,限制其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及城市管理部門對督查中發現工地出入口有污染的,互相抄告,由相應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及渣土運輸單位按規定分別進行處罰。
4.對揚塵污染監督檢查不力,造成后果的,對監督機構、主管部門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對每月PM10指數最高的站點區域,市城鄉建委將對該區域的工程項目進行重點巡查,發現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不力的,約談該區域監督機構負責人;對PM10指數連續最高的站點,且該區域建筑揚塵污染嚴重,市城鄉建委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責任部門、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市城鄉建委每月將單獨或聯合市直相關部門組織對全市上月PM10指數最高的2個站點所在區域的建設工地開展督查,督查情況抄告相關部門,并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此前所發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從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時已開工的工程項目,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參照本規定執行。